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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

区域:天津-宝坻

行业:其他类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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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部型的注册企业税收奖励     

总部型的注册企业是指:在开发区注册、不在开发区生产经营的公司。     1、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下阶段     

累计纳税在100万元以下,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60%执行:企业增值税的10%全额奖励,企业所得税的16%全额奖励,企业营业税的28%全额奖励。     

2、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—200万元(含200万元)阶段。     

累计税收达到100—200万元的部分,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70%执行:企业增值税的12%全额奖励,企业所得税的20%全额奖励,企业营业税的33%全额奖励。     

3、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—500万元(含500万元)阶段。     

累计税收达到200—500万元的部分,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80%执行:企业增值税的14%全额奖励,企业所得税的23%全额奖励,企业营业税的38%全额奖励。     

4、年累计纳税在500万元—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阶段。     

累计税收达到500—1000万元的部分,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90%执行:企业增值税的16%全额奖励,企业所得税的25%全额奖励,企业营业税的43%全额奖励。     

5、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阶段。     

累计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,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95%执行:企业增值税的17%全额奖励,企业所得税的28%全额奖励,企业营业税的48%全额奖励。     

二、总部型的生产企业税收奖励     

总部型的生产经营企业是指:在开发区设有生产经营企业,在本部企业正常经营纳税的同时,迁入(或新注册)开发区的总部公司。     

1、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下阶段     

累计纳税在100万元以下,税收享受以下奖励:企业增值税的14%全额奖励,企业所得税的22%全额奖励,企业营业税的55%全额奖励。     

2、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—200万元(含200万元)阶段。     

在完成税收100—200万元的部分享受以下奖励:企业增值税的16%全额奖励,企业所得税的26%全额奖励,企业营业税的65%全额奖励。     

3、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—500万元(含500万元)阶段。     

累计税收达到200—500万元的部分享受以下奖励:企业增值税的18%全额奖励,企业所得税的30%全额奖励,企业营业税的75%全额奖励。     

4、年累计纳税在500万元—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阶段。     

累计税收达到500—1000万元的部分享受以下奖励:企业增值税的21%全额奖励,企业所得税的33%全额奖励,企业营业税的85%全额奖励。     

5、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阶段     

累计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享受以下奖励:企业增值税的25%全额奖励,企业所得税的40%全额奖励,企业营业税的100%全额奖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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